藥不宜入湯酒者
南北朝:陶弘景
朱砂 雌黃 云母 陽起石 礬石 硫黃 鐘乳(入酒) 孔公孽(入酒) 石 銀屑銅鏡鼻 白堊 胡粉 鉛丹 鹵咸 鍛石 藜灰
上石類
野葛 野狼毒 毒公 鬼臼 莽草 巴豆 躑躅(入酒) 蒴 (入酒) 皂莢 菌 藜蘆 茹 貫眾 蕪荑 雷丸 野狼牙 鳶尾 蒺藜 女菀 蒼耳 紫葳 薇銜 白芨 牡蒙飛廉 蛇銜 占斯 辛夷 石南草 虎掌 楝實 虎杖(入酒單漬) 蘆根 羊桃 馬勃 苦瓠瓜蒂 陟厘 野狼跋子 云實 槐子 地膚子 蛇床子 青葙子 茺蔚子 菥 子 王不留行
上草木類
蜂子 蜜蠟 白馬莖 狗陰 雀卵 雞子 雄鵲 伏翼 鼠婦 樗雞 螢火 僵蠶蜈蚣 蜥蜴 斑蝥 芫青 亭長 地膽 虻蟲 蜚廉 螻姑 馬刀 赭魁 蝦蟆 蝸牛生
上蟲獸類
尋萬物之性,皆有離合,虎嘯風生,龍吟云起,磁石引針,琥珀拾芥,漆得蟹而散,麻得漆而涌,桂得蔥而軟,樹得桂而枯,戎鹽累卵,獺膽分杯。其氣爽有相關感,多如此類。
其理不可得而思之。至于諸藥,尤能遞為利害。先圣既明言其說,何可不詳而避之。世人為方,皆多漏略。若舊方已有,此病亦應改除。假令而兩種,當就其輕重,擇可除而除之。傷寒赤散,吾恒不用藜蘆。斷下黃連丸,亦去其干姜而施之,殆無不效。何急強以相增,茍令共事乎?相反為害,深于相惡。相惡者,謂彼雖惡我,我無忿心,猶如牛黃惡龍骨,而龍骨得牛黃更良,此有以相制伏故也。相反者,則彼我交仇,必不宜合。今畫家用雌黃、胡粉相近,便自黯妒。粉得黃即黑,黃得粉亦變,此蓋相反之征。藥理既昧,所以人多輕之。今案方處治,恐不必卒能尋究本草,更復抄出其事在此,覽略看之,易可知驗。而《本經》有直云茱萸、門冬者,無以辨其山、吳、天、麥之異,咸宜各題其條。又有亂誤處,譬如海蛤之與鱔甲,畏惡正同。又諸芝使薯蕷,薯蕷復使紫芝。計無應如此,而不知何者是非?亦宜并記,當更廣檢正之。又《神農本經》相使,止各一種,兼以《藥對》參之,乃有兩三,于事亦無嫌。其有云相得共治某病者,既非妨避之禁,不復疏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