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血白蛋白(低溫乙醇法)制造及檢定規程
本品系由乙型肝炎疫苗免疫健康人的血漿或血清經低溫乙醇法分離提取,經60℃10小時加溫滅活病毒后制成。白蛋白含量96%以上,含適宜穩定劑,不含防腐劑和抗生素,專供靜脈輸注。主要用于治療創傷性、出血性休克、嚴重燒傷以及低蛋白血癥等。
1 制造
1.1 制造要求
1.1.1 新鮮分離的液體血漿、過期血分離的血漿、半成品、成品檢定剩余血漿、輕度溶血或脂肪血漿、去除其他血漿蛋白的組分,均可用于制備。所用之血漿或血清的來源應符合《原料血漿采集(單采血漿術)規程》。
1.1.2 血漿或血清應盡可能保持無菌,否則應及時投料制造或低溫冰凍保存。低溫冰凍保存血漿量長保存期不應超過2年。
1.1.3制造工作室應符合工藝流程。冷庫及各種生產用具必須專用,嚴禁與其他異種蛋白質混用。制造工作室的建筑應便于清潔、消毒、防霉。在制造過程中為防止制品污染熱原質,應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如降低操作室溫度,注意無菌操作等。各種直接接觸制品的用具,用后應立即洗凈,用前須經除熱原質或滅菌處理。
1.1.4 生產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標準,直接用于制品的水應符合注射用水標準。所用各種化學藥品應符合《中國生物制品主要原材料試行標準》規定,未納入試行標準者應不低于化學純。
1.2 制造工藝
1.2.1 采用低溫乙醇法。應含適量的穩定劑(每g蛋白質用0.16mmol辛酸鈉或0.08mmol辛酸鈉和0.08mmol乙酰色氨酸鈉)。
1.2.2 熱處理
每批制品必須經60±0.5℃加溫10小時處理。熱處理可在除菌過濾前或分裝后24小時內進行。
1.2.3 分批
同一制造工藝、同一容器混合的制品作為一批。不同濾器除菌過濾或不同機柜凍干的制品應分為亞批。
1.2.4 半成品檢定
液體制劑于除菌過濾后應做理化檢查(殘余乙醇含量≤0.03%)及熱原質試驗,并應按亞批抽樣做無菌試驗。直接分裝時應留樣做上述試驗。
1.2.5 凍干
除菌過濾后制品應及時分裝、旋凍、凍干。制品的凍干工藝可根據機器性能特點制定,但應保證制品制備質量及保存質量符合要求。在凍干的全過程中,制品溫度最高不得超過50℃。凍干的全過程必須在嚴格無菌條件下進行。
1.3 劑型與規格
1.3.1 劑型分為液體及凍干兩種。
1.3.2 規格
按蛋白質濃度分為5%、10%、20%或25%四種。每瓶(支)蛋白質裝量為2g、5g及10g。凍干制劑每瓶蛋白質裝量為5g及10g。
1.4 制品重濾和再制
1.4.1 無菌試驗不合格,無肉眼可見混濁或沉淀,可立即再除菌過濾一次。
1.4.2 理化檢查或熱原質試驗不符合規程要求的制品,允許用適當方法加工再制一次。
1.4.3 經過重濾或再制的制品均應重新進行檢定。根據不同的再制方法,可增加必要的質量檢查項目。
1.4.4 再制品的效期應按混合的各批中最早一批制品的效期計算。
1.5 液體制劑分裝后,應放置20~35℃至少14天后逐瓶檢查,應符合外觀規定。
2 成品檢定
2.1 抽樣
每批成品應抽樣作全面質量檢定。不同機柜凍干制品應分別抽樣作無菌試驗及水分測定。
2.2 物理檢查
2.2.1 外觀
凍干制劑應為白色或灰白色疏松體,無融化跡象。液體制劑和凍干制劑重溶后應為略粘稠、黃色或綠色至棕色澄明液體,不應有異物、混濁和沉淀。
2.2.2 真空度
凍干制劑以高頻火花真空測定器測試,瓶內應出現藍紫色輝光。
2.2.3 溶解時間
凍干制劑溶解為10%蛋白質濃度時,其溶解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2.2.4 熱穩定性試驗(液體制劑)
取檢品一瓶(支),放入57±0.5℃水浴保溫50小時后,與同批未保溫的另一瓶(支)檢品比較,除顏色有輕微變化外,應無肉眼可見的變化。
2.3 化學檢定
按《生物制品化學檢定規程》進行。
2.3.1 水分
凍干制劑的水分含量應≤1%(g/g)。
2.3.2pH值
用生理鹽水稀釋成1%蛋白質濃度,在20±2℃測定,pH值應為6.4~7.4。
2.3.3 蛋白質含量及總量
用鎢酸沉淀法測定,蛋白質含量應不低于標示量的95%,每瓶蛋白質總量應不低于出品規格。
2.3.4 純度
白蛋白含量應不低于蛋白質總量的96%。
2.3.5 鈉離子測定
鈉離子含量應≤160mmol/L。
2.3.6 鉀離子測定
鉀離子含量應≤2mmol/L。
2.3.7 吸收度測定
1%蛋白質溶液在1cm比色池403nm波長下測定吸收度,應≤0.15。
2.3.8 多聚體含量
多聚體含量應≤5%。
2.3.9 辛酸鈉含量
辛酸鈉含量應≤0.18mmol/g蛋白質。
2.4 鑒別試驗
免疫雙擴散法。僅與抗人的血清產生沉淀線,與抗馬、抗牛血清不產生沉淀線。
2.5 無菌試驗
按《生物制品無菌試驗規程》進行。
2.6 安全試驗
2.6.1豚鼠試驗
用體重300~400g健康豚鼠2只,每只腹腔注射檢品5ml,注射后半小時內動物不應有明顯的異常反應,觀察7天,動物均健存,每只體重增加者判為合格。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用4只豚鼠復試一次,判定標準同前。
2.6.2 小白鼠試驗
用體重18~20g小白鼠5只,每只腹腔注射檢品0.5ml,半小時內動物不應有明顯的異常反應,繼續觀察7天,動物均健存,每只體重增加者判為合格。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用10只小白鼠復試一次,判定標準同前。
2.7 熱原質試驗
按《生物制品熱原質試驗規程》進行。注射劑量按家兔體重注射0.6g/kg。判定標準按該規程4.2項要求進行。
3 保存與效期
液體制劑保存于2~8℃暗處,凍干制劑應保存于10℃以下避光干燥處。自血漿投產之日起效期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