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家畜貍花二貓一日貍者獲鼠未食而花者私竊之以去家人不知以為鼠自花獲也因感而作二貓詩
宋代:強至
貍貓得鼠活未食,戲局之地或前后。
貓欺鼠困縱不逐,豈防厥類怠其守。
花貓狡計伺貍怠,帖耳偷銜背之走。
家人莫究貍所得,只見花銜鼠在口。
予因竊覘見本末,卻笑家人反能否。
主人養貓不知用,謬薄貍能服花厚。
花雖利鼠乃欺主,竊貍之功亦花丑。
人間顛倒常大此,利害于貓復何有。
強至(1022年~1076年),字幾圣,杭州(今屬浙江)人。仁宗慶歷六年(1046年)進士,充泗州司理參軍,歷官浦江、東陽、元城令。英宗治平四年(1067年),韓琦聘為主管機宜文字,后在韓幕府六年。熙寧五年(1072年),召判戶部勾院、群牧判官。熙寧九年(1076年),遷祠部郎中、三司戶部判官。不久卒。其子強浚明收集其遺文,編《祠部集》四十卷,曾鞏為之序,已佚。清代強汝詢《求益齋文集》卷八《祠部公家傳》有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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