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戰爭中的目的和手段(一)
我們在前一章里了解了戰爭的復雜而多變的性質之后,現在再來研究戰爭的性質對戰爭中的手段和目的有怎樣的影響。
假如首先問問,整個戰爭追求怎樣的目標才能成為達到政治目的的合適的工具,那么我們就會發現,戰爭的目標正跟戰爭的政治目的和戰爭的具體條件一樣,也是多變的。
如果還是先從戰爭的純概念談起,那么我們就必須承認,戰爭的政治目的本身就不包含在戰爭領域內。因為戰爭既然是迫使對方遵從我們意志的一種暴力行為,它所追求的就必然始終是并且只能是打垮敵人,也就是使敵人無力抵抗。雖說打垮敵人這個目的是從概念中推出來的,可在現實中人們在許多場合所追求的目的與它非常接近,因此我們打算先在現實中探討打垮敵人這個目的。
今后我們在《戰爭計劃》一篇中再進一步研究什么叫做使敵國無力抵抗,但在這里必須先弄清楚敵人的軍隊。國土和意志這三個要素,它們是能概括其他一切對象的總的對象。
敵人的軍隊必須消滅,即,必須使敵人軍隊陷入不能繼續作戰的境地。順帶說明一下,以后我們所說的”消滅敵人軍隊”,都是指此意思。
敵人的國土必須占領,不然敵人在那里可以建立新的軍隊。
可是,只要敵人的意志還沒有被征服,也就是說只要敵國政府及其盟國還沒有被迫簽訂和約,或者敵國人民還沒有屈服,即使以上兩點都做到了,我們仍然不能認為,戰爭,即敵對的緊張狀態和敵對力量的活動,已經結束。因為,哪怕我們完全占領了敵人的國土,敵人在他的國內或在盟國支援下仍有可能重新進行斗爭。自然,這種情況在和約簽訂以后也是有可能發生的(這只能說明并不是每一次戰爭都能完全解決問題和徹底結束的)。但是,隨著和約的簽訂,緊張就會趨于緩和,許多可能在暗中繼續燃燒的火星就會熄滅,因為全部傾向和平的人會完全放棄抵抗的念頭,而這樣的人在任何民族中,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很多的。所以,無論怎樣我們必須承認,隨著和約的簽訂,目的就算達到了,戰爭就算結束了。
以上三個對象中,軍隊是用來保衛國土的,因此按自然的順序應當是先消滅敵人的軍隊,然后占領敵人的國土,通過這兩方面的勝利以及我們在當時所處的勢態,才可能迫使敵人媾和。通常,消滅敵人軍隊是逐步實現的,隨此而來的占領敵人國土也同樣是慢慢實現的。因為地區的喪失反過來又會使軍隊受到削弱。這兩者常常是相互影響的,然上述順序不是絕對的,所以也并非總是如此。有時敵人的軍隊有可能沒有受到顯著的削弱就已退到國土的另一邊,甚至完全退到國外。在這種情況下,就能占領敵人國土的大部,乃至全部。
可是,使敵人無力抵抗這個抽象戰爭的目的,即實現政治目的的。包括其他一切手段的最后手段,在現實中決不是處處都有它的地位的,也不是達到媾和的必要條件,所以,決不能在理論上把它當作一個定則。實際上,在許多和約締結的時候,交戰一方并沒有陷入無力抵抗的境地,有時甚至連均勢都沒有遭到顯著的破壞。不但如此,只要觀察一下具體情況,我們就只能承認,在許多具體情況下,特別是當敵人比自己強大得多的時候,打垮敵人只是一種毫無益處的概念游戲。
從戰爭概念中推出來的目的之所以不能普遍適用于現實戰爭,是因為抽象戰爭和現實戰爭是不同的,這點我們在前一章里已經討論過了。假如戰爭真的象純概念規定的那樣,那么力量懸殊的國家之間發生戰爭就不乎合情理,因而也就不可能了,因為在純概念中,只有雙方物質力量的差距不超過精神力量所能彌補的程度時,才會發生戰爭。而在歐洲現今的社會狀態下,精神力量能彌補的物質力量的差距是有限的。因此,我們之所以看到力量懸殊的國家之間發生了戰爭,是因為現實戰爭往往同它的原始概念是相距很遠的。
在現實中,除了無力繼續進行抵抗以外,還有兩種情況可以促使媾和。一是獲勝的代價過高,二是獲勝的可能不大。
對已經消耗的力量和即將消耗的力量的考慮,對是否媾和的決心更有影響,既然戰爭不是盲目的沖動,而是受政治目的支配的行為,那么政治目的的價值肯定決定著愿意付出多大的犧牲作代價。這里所說的犧牲,不僅是指犧牲規模的大小,并且是指承受犧牲的時間的長短。所以,當力量的消耗過大,超過了政治目的的價值時,人們就肯定會放棄這個政治目的而媾和。
正和我們在前一章已經講過的那樣,整個戰爭不受嚴格的內在必然性規律的支配,它必須依靠概然性的計算,并且產生戰爭的條件越使戰爭適于概然性的計算,進行戰爭的動機越弱,局勢越不緊張,情況就越是這樣。既然是這樣,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概然性的計算也能夠使人們產生媾和的想法了。所以,戰爭并不一定要一方被打垮才結束。我們可以想象,在戰爭動機很弱。局勢很不緊張的情況下,哪怕是非常微小的。幾乎看不出的可能性,就足以使不利的一方讓步。如果另一方事先已經看到這一點,那么他自然會去努力實現這種可能性,不會首先去尋找并走上徹底打垮敵人這條彎路了。
可見,在一方不能使另一方完全無力抵抗的戰爭中,雙方是否希望媾和,這是隨獲勝可能性的大小和需要消耗力量的多少而變化的。當一方希望媾和較迫切,另一方媾和的想法就可以少一點,只要雙方希望媾和的想法合在一起已經達到足夠的程度,他們就會媾和。如果雙方都希望媾和,他們的政治分歧就會得到折衷的解決。在這種情形下,原來媾和想法較少的一方當然比較有利。
我們在這里有意不談政治目的的積極性質和消極性質在行動中所必然引起的差別。即使這種差別象以后要談到的那樣是極為重要的,但是我們在這里僅作比較一般的論述。因為最開始的政治意圖在戰爭過程中變化可能很大,最后可能變得根本不同,這是由于政治意圖同時還取決于已得的結果和可能的結果。
現在出現了一個問題:如何才能增大獲勝的可能性。首先,自然是使用打垮敵人時所使用的方法,即消滅敵人軍隊和占領敵人地區。但是這兩種方法用于增大獲勝可能性時和用于打敗敵人時是不盡相同的。當我們進攻敵人軍隊時,是想在頭一次打擊之后繼續進行一系列打擊,直至把敵人軍隊全部消滅,還是只想贏得一次勝利來威脅敵人,讓他覺得我們已占優勢而對前途感到不安,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假使我們的目的是后者,那么只要消滅足夠達到這一目的的敵人軍隊就行了。同樣的,當目的不是打垮敵人時,占領敵人地區作為另一種手段也是不一樣的。在以打垮敵人為目的的情況下,而占領敵人地區只是消滅敵人軍隊的后果,消滅敵人軍隊才是真正有效的行動,沒有消滅敵人軍隊就占領敵人地區,始終只能看作是迫不得已的下策。與之相反,如果我們的目的不是打垮敵人,并且我們確信敵人并不尋求流血決戰,而是害怕流血決戰,那么,占領敵人防御薄弱的或完全沒有防御的地區這件事本身就能帶來利益。假使利益十分大,足以使敵人對戰爭的結局擔憂,那么占領敵人地區也能當作是達到媾和的捷徑。
現在我們還得指出一種不需打垮敵人就能增大獲勝可能性的特別方法,這就是同政治有直接關系的措施。既然有的措施特別適于破壞敵人的同盟或使同盟不起作用,適于為自己爭取新的盟國,或者適于展開有利的政治活動等等,那么不難理解,這些措施會極大增加獲勝的可能性,它們也是比打垮敵人軍隊更加捷便的達到目標的途徑。
第二個問題是采取何種方法才能增大敵人力量的消耗,即讓敵人付出更高的代價。
敵人力量的消損包括地區的喪失和軍隊的消耗,即軍隊被我們消滅,地區被我們占領。
同樣是消滅敵人軍隊和占領敵人地區,它們在目的是擴大敵人消耗的場合的作用和在達到其他目的的場合的作用是不一樣的,這點只要仔細研究一下就能明白。這種差別在大多數場合下可能是很小的,但因為在現實中當動機十分微弱時,哪怕最微小的差別也往往對使用力量的方式有決定性的作用。我們不應該因而受到迷惑,在這里,我們只想指出,在一定的條件下,用別的方法達到目標也是可能的,這里既沒有什么矛盾,也不是不合情理,更不是什么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