脹滿
清代:鄭壽金
按脹滿一條,諸書分別有膚脹、腹脹、水脹、氣脹、血脹、鹽毒之名,總無一定之旨?xì)w。予仔細(xì)推究,因太陽失職,氣化失化而致者,十居七八。因吐瀉傷中,克伐元氣而致者,十居四五。若蠱毒則另有由致。
所謂因太陽失職者何?蓋以太陽為一身之綱領(lǐng),主皮膚,統(tǒng)營衛(wèi),臟腑、經(jīng)絡(luò)、骨節(jié),莫不咸賴焉。太陽居坎宮子位,一陽發(fā)動,散水精之氣于周身,乃眾陽之宗,一元之主也。故稱之曰太陽,至尊無二之意也。乃人不知保護(hù),內(nèi)而七情損之,外而六客戕之,以致一元傷損,運化失于皮膚,則膚脹生;運化失于中州,則腹脹作;運化失于下焦,則陰囊、腳脹起。水逆于肺,則生喘咳;水逆于腸,則生泄瀉;水注于左,注于右,留于上,留于下,留于中,化而為痰,則有五飲之說。水脹之源,皆本于斯。
至于氣脹者,乃元氣散漫之征。多起于大病、久病,或吐瀉,或過于克伐,傷于一元。
血脹者,周身浮腫而皮色紫紅,是氣衰而陰乘于上也。亦有周身浮腫,而小腹硬滿,小便短赤,是陽衰于下,而陰不化也。
總而言之,萬病起于一元傷損。分而言之,上中下各有陰陽,十二經(jīng)各有陰陽,合而觀之,一陰一陽而已。更以陰陽凝聚而觀之,一團(tuán)元氣而已。至于受病,淺深各有旨?xì)w,然分類以治之,未始不當(dāng),但方愈多而旨愈亂,若不再行推醒,拈出旨?xì)w,將來后學(xué)無從下手。當(dāng)今之際,誰非見腫治腫,見脹消脹者哉。予意此病治法,宜扶一元之真火,劍已散之陽光,俾一元氣復(fù),運化不乖,如術(shù)附湯,姜附湯,真武湯,桂苓術(shù)甘湯,附子理中湯,麻黃附子細(xì)辛湯,附子甘草湯之類。以上數(shù)方,各有妙用,膚脹、水脹、氣脹、血脹、腹脹皆能奏功,[眉批]知非氏曰:中寒生脹滿,脹滿屬太陰,此病根也。試取譬焉,人身尤葫蘆,葫蘆有前面,腹為陰也;葫蘆有后面,背為陽也;葫蘆有上面,頭為諸陽之首,乾也,葫蘆有下面,戌亥子丑,兩陰交盡,二陽初生之地,坎也,坤也;斗膽言乎中,葫蘆里面有金丹,金者,乾也,丹者,坎為月也。月本無光,借日而有光,蓋乾交乎坤,三索而得男哉,生明矣,三五而盈,三五而缺,識此之故,所謂天道下濟(jì)而光明也。脹滿本屬陰寒為病,必陽先虛而不運,斯陰始實而成脹。欲消此脹,必先扶陽。岐伯曰:陰病治陽。仲景曰:太陰之為病,腹脹滿而用干姜,早為萬世之梯航,何待饒舌。然而時醫(yī)不知身中陰陽上下往來為病之消息,不得不將古法今朝重提起。欽安推本太陽,知非更進(jìn)少陰。少陰者。君火也,主弱則臣強(qiáng),臣強(qiáng)必欺主。是故少陰之君火衰微,則各路之煙塵四起。或陰明之燥金一強(qiáng),主膀胱不利。或少陽之相火一強(qiáng),主胸膈脅肋脹滿。或陰明之燥金一強(qiáng),主肌肉脹滿。或太陰之濕土一強(qiáng),主單腹脹滿,有大如甕者。或厥陰之風(fēng)木一強(qiáng),主少腹陰囊及腳腿脹滿。獨少陰之君火一強(qiáng),則群陰見睍,秋陽當(dāng)空,萬魔潛消矣。故仲景以脈微細(xì),但欲寐,稱為少陰不足之病。三急下法存少陰將絕之陰。由此推之,六經(jīng)皆能為脹,六經(jīng)之方各有治脹之妙,神而明之,存乎其人耳。
總而言之,元陽為本,諸陰陽為標(biāo)。能知諸陰陽皆為元陽所化,一元陽變而為諸陰陽。元陽即是諸陰陽,諸陰陽仍是元陽,而又非諸陰陽之外。另有一元陽,元陽之外,另起諸陰陽。陰陽又不是混作一團(tuán)(團(tuán)原本作“國”,據(jù)文義改。),又不能打成一片,則治病不難而可懸壺于市矣。再能知六經(jīng)中有主腦,六陰陽中有竅妙,斯真鑿破鴻濛,辟開太極,醫(yī)道特其余事,又多能云爾。
唯蠱毒則另有法治。然蠱有自外、自內(nèi)之別。自外者何?埋蠱厭人一法,蠻方最多。或蛇,或蟲,或龜,或鱉煉而成之,或于食物放之,或于衣被放之。人中之者,久久面黃肌瘦,腹大如鼓,不久即死。蓄蠱之人,家道順?biāo)欤韵残g(shù)靈,而不知造孽已深,不可解也。匯參輯成《石室秘錄》,稆家書上,皆有妙方,茲不具載。自內(nèi)者何?若《易》云:山風(fēng)蠱,為女惑男,因少男配長女,陰陽失常,尊卑紊亂,不思各正其性,艮則安止,巽則順從,久而敗壞,蠱乃生焉。治之之法,于止而不動者動之,柔而不振者振之,使之各有向背,不失其正,庶幾天地泰而陰陽不偏矣。然則治法奈何?宜苦(苦原本作“若”筆誤,據(jù)文義改。)宜辛盡之矣。
予嘗治一男子,腹大如鼓,按之中空,精神困倦,少氣懶言,半載有余。予知為元氣散漫也,即以大濟(jì)吳萸四逆湯治之,一二劑而脹鼓頓失矣。又治一男子,腹大如鼓,按之中實,堅如石塊,大小累累,服破氣行血之藥,已經(jīng)數(shù)月,予知為陰積于中,無陽以化之也,即以附子理中湯加桂、叩、砂、半、丁香,一二劑而腹實頓消。二證雖不足以蠱論,然而治蠱之法,未始不可以二證概也。另有蟲蠱一證,又不可不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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