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1 單采血漿獻血員體檢及化驗標準
1 總則
1.1 公民義務獻血的體格檢查是保證獻血者不影響身體的發育和健康,并使受血者不致因輸血和使用血液制品而導致疾病的發生的重要保證。
1.2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獻血領導機構應在普遍動員報名的基礎上,根據健康情況認真地選擇,凡不符合獻血條件者,則不必進行體檢。
1.3 體檢工作人員應有科學精神和高度的責任感,認真細致地詢問病史,進行全面的體格檢查,從各方面的資料綜合分析,根據以下標準衡量,以確定候選單采血漿獻血員(簡稱獻血員)是否可以參加獻血漿。
1.4獻血員體檢和化驗應以本站的結果為準。
2 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參加獻血
2.1 年齡
男18~50歲,女18~45歲。
2.2 體重
男≥kg,女≥45kg。
2.3 血壓
13~20/8~12kPa(100~150/60~90mmHg),脈壓差:4kPa(30mmHg)以上。
2.4 脈搏
60~100次/min。
2.5 體溫
正常。
2.6發育正常,皮膚無黃疸,無傳染性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頸淋巴結無腫大,四肢皮膚無Kaposi肉瘤。
2.7 五官無嚴重疾患,甲狀腺不腫大,四肢無嚴重殘疾,關節無紅腫及功能性障礙。
2.8 胸部
心臟正常(包括心臟生理性雜音),胸透正常(肺結核鈣化3年以上),每處透視一次。新獻血員必須進行胸透。
2.9 腹部
正常,肝脾不腫大、無腫塊、無壓痛。
3 獻血員化驗結果要求
3.1 全血比重(硫酸銅法)
男:≥1.052,即≥12.5%(g /ml)。
女:≥1.050,即≥11.5%(g /ml)。
血清蛋白含量:≥6%(g /ml)。
可采用硫酸銅比重法,亦可采用其他蛋白質測定法。
3.2 血型
用抗A抗B血型定型試劑測定。ABO血型以正反定型法鑒定。
3.3 肝功能
3.3.1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
采用賴氏法,應≤25單位,每次獻血漿前做,獻血漿后留樣復測。
初篩時可用酮體粉法。
3.3.2 膽紅素
1mg%以下。
3.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使用敏感度為1ng/ml以下的試劑盒檢測,應為陰性。每次獻血漿前做,獻血漿后留樣復測。
3.5 尿液檢查
每4個月檢測一次(可用試紙法),尿糖、尿蛋白皆應為陰性。
3.6 血清電泳
每年檢查一次,白蛋白不低于50%,圖譜正常。
3.7 梅毒檢查 采用敏感方法檢測,應為陰性。每次獻血漿前做,獻血漿后留樣復測。
3.8HIV-1、HIV-2抗體測定
采用敏感方法檢測,應為陰性。每次獻血漿前做,獻血漿后留樣復測。
3.9HCV抗體測定
采用敏感方法檢測,應為陰性。每次獻血漿前測定,獻血漿后復測。
4 獻血員接受免疫后采血漿的規定
4.1 近期接受過免疫無癥狀的獻血員經下列期限可以獻血漿
麻疹、腮腺炎、黃熱、脊髓灰質炎活疫苗免疫者最后一次免疫后2周,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后4周方可獻血漿。被狂犬咬傷后經狂犬病疫苗免疫者應于最后一次免疫后1年方可獻血漿。
4.2 接受動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后4周。
4.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免疫后抗體陽性者不須推遲獻血漿。
5 有下列情況者暫不獻血漿
5.1 半月內曾作過拔牙或其他小手術者。
5.2 婦女月經前后3天,月經失調、妊娠期,流產后未滿6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1年者。
5.3 感冒、急性胃腸炎患者病愈未滿1周,急性泌尿系統感染病愈未滿1月,肺炎病愈未滿半年者。
5.4 某些傳染病和防疫部門特定的傳染病流行易感區暫不獻血漿。痢疾病愈未滿半年,傷寒、布氏桿菌病病愈未滿1年,3年內有過瘧疾病史者。
6 有如下情況及病史者不能獻血漿
6.1 體弱多病、經常頭昏、眼花、耳鳴及有美尼爾氏病和暈針、暈血、經常暈倒史者。接受過輸血治療者,2年內不得獻血漿。
6.2有性病、麻風、艾滋病、HIV-1、HIV-2抗體陽性者。
6.3 有肝病史者、經檢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HCV抗體陽性及ALT連續二次以上升高者。
6.4 有反復發作過敏性疾病、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藥物過敏(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可以獻血漿)。
6.5 有肺結核、腎結核、淋巴腺結核、骨結核等病史者。
6.6 有心血管疾病及病史者,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血栓性靜脈炎。
6.7 有呼吸系統病者
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
6.8 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慢性泌尿系統感染、腎病綜合征、慢性胰腺炎。
6.9 各種血液病患者
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癥及各種出血凝血性疾病。
6.10內分泌疾患或代謝障礙性疾病者
甲亢、肢端肥大癥、尿崩癥、糖尿病等。
6.11 神經系統有器質性疾患或精神病患者
腦炎、腦外傷后遺癥、癲癇、精神分裂癥、癔癥、嚴重神經衰弱。
6.12 寄生蟲病及地方病
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絳蟲病、肺吸蟲病、克山病、大骨節病。
6.13 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
6.14已做過切除胃、腎、膽囊、脾、肺等重要臟器手術者。
6.15 接觸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者。
6.16醫生認為不能參加獻血漿的其他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