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補給(1)(二)
至于馬匹的飼料,困難就更加少了,因為飼料既不需要磨碎也不需要焙烤,在農村中,農民為自己的馬匹儲存的飼料能一直用到下屆收割期,因此,即使軍隊在廄舍飼養牲畜很少的地方宿營,也不會缺少食料。當然,飼料要由村鎮供應,而不是由屋主供應。此外,在組織行軍時人們顯然應考慮到地區的性質,不要使騎兵恰好到工商業城市地區去宿營。
從上述粗淺的考察中能夠得出結論:在中等人口密度的地區,即每平方普里約有兩千到三千居民的地區,一支擁有十五萬名戰斗人員的軍隊在不妨礙一齊戰斗的前提下有限度地分散宿營時,通過屋主和村鎮供養就可以取得一兩天的給養。即這樣的一支軍隊連續行軍的時候,即使沒有倉庫及其他給養準備也是能維持的。
法國軍隊在革命戰爭時期和在拿破侖指揮下的行動,就是以這個結論作為依據的。他們從阿迪杰河向多瑙河下游和從萊茵河向維斯拉河行軍的時候,雖然除了屋主供養之外,沒有采用其他任何方法,但在給養上并沒有發生什么困難。因為他們是以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優勢作為行動依據的,是以不停取得確定無疑的勝利作為前提的,至少,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猶豫不決和小心謹慎而遲滯不前,因此他們在勝利道路上的運動大多數是不中斷的行軍。
如果環境不很有利,當地居民并不稠密或工人比農民多,土地貧瘠或已數次駐過軍隊,那么,取得給養的結果自然會差一些??墒?,如果我們考慮到,把一個縱隊的宿營地區每邊從二普里增加到三普里,宿營地區的面積就立即可以增加一倍以上,也就是說,已不是四平方普里而是九平方普里,這樣宿營仍然可以保證進行共同戰斗。在一般情況下,那么,我們就可以知道,在不中斷地運動中,即使在不利的情況下,這種取得給養的方法依然是可行的。
但是,如果軍隊要停留幾天,而又沒有采取其他方法早作準備,那就必定會發生極大的困難。即便在現在,如果一支龐大的軍隊不采取下列兩項措施早作準備,也是不能停留幾天的。第一項措施是給部隊配備輜重隊,攜帶數天(即三四天)最必需的給養——面包或面粉。這樣,再加上士兵自己帶的三四天口糧和八天用的最必需的給養總是能得到保障的。
第二項措施是設置恰當的軍需機關,以便在部隊休息的任何時刻都可以從遠方運來糧食。這樣,就能隨時放棄屋主供養的方法而改用另一種給養方法。
屋主供養這種方法有許多優點,因為它不需要任何運輸工具,而且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就能作到。當然,這要以部隊一般都進行舍營作為前提。
二。軍隊強征。當一個單獨的營有必要在一些村莊附近野營時,能指定這些村莊供給給養品。從這一點看,這種獲得給養的方法在實質上同前一種方法沒有什么不同。可是,如果在一個地點設營的部隊人數非常多,象常見的那樣,那么為了供給一個較大的整體(如一個旅或一個師)所需要的給養,除了從一些地區共同進行強征,隨后再進行分配之外,就沒有別的辦法。
人們一眼就能看出,這種方法決不能為大量的軍隊取得必要的給養。在一個地區強征到的糧食比部隊在這個地區舍營時所能夠得到的糧食要少很多。因為在舍營時三四十個士兵進入一戶農民家里,必要時甚至能把農民最后的一點糧食都弄到手。但是,派遣一個軍官帶領幾個士兵去強征,既沒時間,也沒辦法把一切存糧都搜出來,而且通常缺乏運輸工具,因而只能得到現有糧食中的很少一部分。從另一方面來看,假如大量軍隊密集在一個地點上野營,那么對于整個軍隊的需要來講,能夠很快征到給養品的那些地區就顯得過小了。一支三萬人的部隊,只在半徑為一普里的圓圈內,也就是在三四平方普里的面積內強征給養品會獲得什么樣的結果呢?是得不到好結果的,他們很少可以征到所需要的東西,因為,大多數鄰近的村莊已有別的部隊在宿營,這些部隊是不會讓村莊把東西交出來的。末了,這種方法經常造成很大的浪費,因為個別的部隊得到的東西超過了他們的需要,很多東西沒有食用就扔掉了,等等。
所以,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用這種強征的方法來解決給養問題,只有在部隊不太大時(即對八千至一萬人的師來說),才能收到成效。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只能當作一種迫不得已的方法。
一切直接在敵前行動的部隊(例如前衛和前哨),在向前運動時,常常不可避免地要采用這種方法,因為在它們要到達的地點壓根不可能預先準備好糧食,而且通常距離為軍隊主力所征集的糧食太遠。另外,獨立行動的別動隊也只能采用這種方法。最后,在萬一沒時間和無法采用其他方法的一切情況下,也必須要用這種方法。
軍隊越是適于采用正規征收的方法,時間和環境越是允許采用這種方法,取得給養的結果就越好。可是,時間常常不允許采取這種正規征收的方法,而軍隊用強征的方法直接取得給養卻能快得多。
三。正規征收。毫無疑問,這是籌備給養的最簡單最有效的方法,也是現代一切戰爭之基礎。
這種方法和前一種方法的區別主要在于,正規征收是在地方當局參加下進行的。這時,在有存糧的地方并不是用暴力強取存糧,而是經過合理的分派,要居民有秩序地交出來。只有地方當局才能作好這種工作。
在這里,一切都取決于時間。時間越多,分派就越普遍,負擔就越輕,成效就越理想。甚至也能把現金采購作為輔助手段,在這種情況下,正規征收就和第四種方法近似。在本國內集中軍隊時,采用這種方法是毫無困難的,在軍隊后撤時,常常也不會遇到什么困難。與此相反,在進入尚未占領的地區時,安排正規征收的時間就比較少。通常前衛只不過比主力先到一天。前衛只能對地方當局提出要求,要求他們在某地準備好多少糧秣。這時只能在附近的地方——周圍幾普里的范圍內籌集和征收糧秣。因此,對人數較多的軍隊來說,假如自己不攜帶幾天的給養,只靠在匆忙中征收的糧秣是遠遠不夠用的。因而,軍需機關的任務就是掌管糧秣,把它只分發給那些毫無儲備的部隊。但是,困難是會逐漸減少的,因為能夠征收糧秣的距離在一天天擴大,地區的面積隨之擴展,征收的效果也會隨之而增大。假如可供征收糧秣的地區在第一天只有四平方普里,那么在次日就會有十六平方普里,在第三天就會有三十六平方普里。也就是說,第二天比第一天增加了十二平方普里,第三天比第二天又增加了二十平方普里。
當然,這里所談的只是大體的情況,征收糧秣的地區的擴大還要受許多其他情況的限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剛剛住過軍隊的地方不可能象沒有住過軍隊的地方那樣地提供很多的糧秣??蓮牧硪环矫鎭砜?,征收糧秣的地區的半徑每天也能擴大二普里以上,即擴大三四普里,有些地方還或許更多一些。
為了把分派的糧秣,起碼其中的大部分確實能夠被征收到手,當然要依靠配屬給地方當局的征糧隊行使權力,但更重要的是要使全體居民害怕負責任。受到懲處和虐待,使他們通過這一切而感受到普遍的壓力。
我們不打算敘述軍需機關和給養制度的復雜的全部細節,我們只談這種方法有可能得到的結果。
根據對一般情況的考察而得出的。并為革命以來歷次戰爭的經驗所證明了的結論是:一支軍隊,只要它帶有幾天的糧食,即便兵力很大,采用正規征收的方法無疑是可以解決給養問題的。軍隊到達某地后立刻可以采用這種方法,最初只限于附近的地方,今后越來越擴大征收地區的范圍,而且由越來越高的當局進行安排。
除非當地的力量已經枯竭,非常貧困或遭到嚴重破壞,要不然,這種方法是永遠可以使用的。軍隊駐止的日期較長的時候,要求能一直提到最高的地方當局,它在安排時當然就能使負擔盡可能地平均些,還能通過收購來減輕征收糧食的壓力。而且,即使是外國軍隊,如果它想較長時期駐在我們的國土上,常常也不會那么粗暴而無所顧忌地把全部的給養負擔完全加在當地民眾身上。正因為這樣,這種征收方法便逐漸地自然而然地接近于倉庫供給的辦法,但是不會因此就完全變為另一種方法,它對軍事活動的影響也不會有顯著的變化。這是因為,盡管能從較遠的地方運來糧食補充當地的糧食,可是當地依舊是軍隊取得給養的真正源泉。這同十八世紀戰爭中的給養情況,即給養通常完全由軍隊獨立管理與地方毫無關系的那種情況相比,是全然不同的。